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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确定抚养费数额,子女能否请求增加?

http://www.csonline.com.cn  2007年05月14日10时47分   星辰在线

 
 

万家丽延先生咨询:1999年,在法院确定抚养费时,已约定了我前妻每月支付我女儿200元的抚养费,现在原来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维持我女儿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也因上学需要较多的学费。那么我的女儿现在能请求增加抚养费吗?

 

刘律师回复: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在有必要的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用的支付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在你的前妻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你女儿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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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星辰在线)
(作者:)
(编辑:张马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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