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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于探望权的具体规定

http://www.csonline.com.cn  2007年05月14日10时47分   星辰在线

 
 

长沙市市民胡先生律师楼咨询:婚姻法对于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刘律师回复:《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从法理上说,探视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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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星辰在线)
(作者:)
(编辑:张马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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