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4年4月,邻村村民赖某将2亩承包田私下转包给我,作为取土制砖之用。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给付了订金及青苗损失费。2004年6月,该村村委会会认为赖某无权转让、改变耕地用途,对我们之间的转包予以制止。我要求赖某赔偿我的定金、青苗费和制砖工棚设施的费用,他不肯。请问,我的损失该由谁负责?安徽省阜阳市 毛某
答:你们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按无效合同,返还财产,各自承担损失的原则处理。
因为你与赖某签订的以承包地转包用于取土制砖为目的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和第三十七条“承包地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赖某应当将你履行合同付给他的定金返还给你,青苗费因是青苗的实际损失,可按相抵处理。关于你要求赖某赔偿你的制砖工棚设施等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无效合同返还财产原则,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个责任中,你们双方的违法行为均属故意行为,所以,也就不存在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的问题。赖某作为承包人,你作为农民和承包地受让方,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白新亚
来源于《国土资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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