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镇人民政府与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承担全部费用建设一公共停车场;镇政府将公共停车场西侧一块1296平方米的土地划给李某用于建设。李某建成停车场后,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占用公共停车场西侧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群众举报赴现场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中,李某始终强调是根据镇政府与其签订的协议书进行的建设。请问该宗土地案件如何定性?江苏省江都市国土资源局 王龙
答:本案应按无权批准使用土地行为定性。
何谓“无权批准使用土地行为”?根据相关解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有审批土地征收事宜权力的机关。都属于无权审批;包括审批机关的上级机关和领导机关、以及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都无权审批征收、使用土地的申请。
甲镇人民政府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内容是以李某负担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费用为代价,取得停车场西侧1296平方米土地的。但对1296平方米土地,镇政府并没有取得使用权,就不存在以非法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定性的问题。将自己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未利用地“划给”他人搞非农建设,无疑是一种无权批准用地的行为。因此,镇政府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只不过这种批准行为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物所 百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