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种行为,可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李明鹏 闵海燕
案情:
2000年4月,江苏省高邮市城市居民李某利用虚假户籍材料,以高邮镇新华村运河组农村村民的身份申请建房用地。2000年9月,高邮市人民政府批准李某使用耕地132平方米建住宅。2001年8月,李某在新华村运河组建成一栋二层单体住宅楼。2002年8月,李某申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又于2003年11月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6月,高邮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部门的人民来信交办意见,对李某虚构农村村民身份,骗取宅基地批准并建成房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分析:
经过调查取证,在形成处理意见时,执法人员形成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针对李某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直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另一种认为,李某已领取了土地使用证书,应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理》第五十条的规定,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其土地登记,吊销土地权属证书,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笔者同意第一种处理意见,理由是:首先,李某骗取批准与骗取登记行为是一个违法过程当中的两个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骗取批准的非法占地行为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而未对此作出任何行政处罚的限制条件。
其次,针对李某骗取土地登记的行为,在对骗取批准的行为处理终结后,后一种骗取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也就自然消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文书生效后,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吊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是针对骗取登记这一违法事实所作出的处罚条款。在用地过程当中,如违法当事人批准用地的行为是合法的,而办理土地登记行为是违法的,就应依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其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第四,针对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并拥有土地权属证书的违法案件,如果启动吊销土地证书的法律程序,将增大执法部门的执法周期。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对吊销土地证书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也无认定的法律事实支持,当事人如果提出行政复议,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无适合的理由给予答复。
综上所述,对于骗取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案件,笔者认为,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