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在对待私有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都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但优先不能滥用,必须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将土地征用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畴里,虽然存在“公共用途、公共目的、公共使用、公共事业”等解释,共性是“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使用”。美国公共使用目的,如旧城区改造、兴办公立大学、修建公园、道路、车站、军事设施等;加拿大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通常征地限制在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市政、文物保护、学校、医院等;法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直接的公共工程建设和间接满足公共利益的建设,以及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等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认为,"公共利益"应包括两层涵义:一是须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二是须有公共利益的用途。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土地征用目的的范围在不断变化。例如,随着美国工业化的加快,其土地征用“公共目的”的内容从以前的用于公共使用土地的征用扩大到用于公共利益土地的征用。并随着政府干预经济的加强,土地征用逐渐成为政府指导社会土地资源利用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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