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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目的是为了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调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按照规定,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主要使命是,监督检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或者没有切实贯彻执行土地调控政策,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从大的层面上讲,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无论土地管理和利用还是对土地管理和利用进行监督检查,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都是服务于人民,为了子孙后代。
从小的层面上讲,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客观上为一己之私的并不多见,主要还是在发展理念上存在偏差,认识没跟上,盲目追求发展速度。这就需要有人有机构来帮助,通过外力督促其改进。
从实际工作来看,不少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共同做好土地督察工作的重要性,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支持和配合派驻当地的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工作。
辽宁、四川的做法值得肯定。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各地都能积极支持配合土地督察工作,我国土地管理事业将会前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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