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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8日,长沙县局12315接到消费者吴某申诉,称其于2007年4月4日在湖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东风小霸王货车一台,因与车辆识别代码不符导致不能上牌,并且该货车底板和侧面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车主要求赔偿。经长沙县局调查,消费者反映属实,即责令当事人全额退货款48500元,并赔偿消费者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4000元;同时工商部门对其销售不合格车辆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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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X--星辰在线)
(作者:)
(编辑:王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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