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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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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18日 11时28分
星辰在线
第一条 驾驶员因违章被滞留证件和车辆,应于15日之内执《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滞留该证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第二条 交警大队处罚办在收到民警滞留的证件和《强制措施凭》、《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存根后,应当及时将驾驶员的姓名、证号、违章行为等情况录入交通违章处罚系统。
第三条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不含)罚款,由交警大队依法裁决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第四条 处吊扣驾驶证由裁决单位负责保管。吊扣期满后,驾驶员凭《处罚决定书》、银行缴纳罚款凭证到裁决单位领取驾驶证。处罚办应当核实情况,对吊扣期已满又无其他原因继续滞留证件的,应当发还驾驶证;对于违章记分达规定分值的驾驶员必须在参加复考合格后,才能发还驾驶证。
第五条 对超过期限不来接受处理的证件和车辆(驾驶证为三个月,行驶证、车辆为六个月),交通违章处罚系统将自动锁定驾驶证的微机档案,大队处罚办应当进行登记造册,于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将证件和登记造册单送交支队处罚中心。
第六条 各大队抄牌录入的交通违章和滞留的违章车辆,由各大队参照第三条进行处理。
第七条 支队处罚中心负责处理电子警察抓拍的交通违章,同时负责处理支队机关科室纠正的交通违章。
第八条 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证件、车辆和号牌,处罚中心应当及时将应撤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列表,经支队处罚教育科审核后,呈报支队主管领导批准,开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车辆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九条 已审批撤销的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处罚中心应当分类登记。并及时录入交通违章处罚信息系统,对于本地(长沙地区)的驾驶证和车牌、行驶证,移交支队车管所执行,对于外地车证应转递至驾驶证、号牌现籍车管部门,依法执行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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