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8月28日讯 昨日,当家住天心区冬瓜山二村的伍女士收到雨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来的《准许执行裁定书》和传票时,对自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后悔不已。因在人行道上违章停车,伍女士的100元罚金“涨”至1040元。据了解,这是雨花城管大队今年首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案件。
原来,2006年3月14日和4月17日,伍女士将其驾驶的湘AG66XX牌照小车两次停放在韶山路的人行道上。城管执法人员现场给其下达了《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陈述通知书》,要求伍某在接到《陈述通知书》5日内到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在此期间,执法人员采取信函、手机短信、电话催促等形式要求车主伍某前来接受教育处罚,可伍女士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拖延,既不要求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今年7月25日,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将伍某擅自占用人行道一案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立案申请。
据悉,伍某若在第一次违章后,本只需罚款100元,可伍某不主动接受处理,且一犯再犯,处罚金由原来的100元到200元,再加上两次处罚的滞纳金、强制执行费等费用,累积达到1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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