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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通告
http://www.csonline.com.cn 2007年09月18日 11时48分 星辰在线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减少城区交通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西二环以东(含),北二环以南(含),东二环中岭立交桥至四方坪立交桥以西(含),三一大道的四方坪立交桥至星沙立交桥以南(含),京珠高速的星沙立交桥至李家塘收费站以西,绕城高速的李家塘收费站出口至黑石铺大桥桥东以北,湘江的绕城高速黑石铺大桥桥东至猴子石大桥桥东以西,南二环的猴子石大桥至罗家嘴立交以东(含)的区域范围内以及居民区、教学区、繁华商业区等区域为禁鸣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违者,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100元罚款。

 

    二、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装置予以撤除、收缴,并处200元罚款。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禁止在非执行任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违者,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200元罚款。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除、收缴并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2000元罚款。

 

    四、机动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装有完整有效的消声器,符合国家机动车噪声控制标准。

 

特此通告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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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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