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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重点突出了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的记分管理,并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记分分值。
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新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5种情形。并对一次记3分、2分和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个别调整。
调整后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由7项减为4项;记6分的由7项增加为12项;记3分的由16项减为14项;记2分的由13项减为12项、记1分的由8项减为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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