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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受伤谁担责?


http://www.csonline.com.cn  2003年09月02日5时49分   星辰在线
 

     案例

    家住长沙市新开铺的李某2003年3月18日参加市内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三日游活动。3月25日在泰国观光途中发生两车相撞事故,李某受伤。当时,导游将所有受伤游客送到当地医院作了消毒、清创、缝合等医疗处理。李某因手肘部受伤较重,回到长沙后需继续接受治疗。李某在接受治疗的同时与旅行社交涉,要求对方拿出处理方案。旅行社让李某先安心治疗,并叮嘱他将医药费、发票都保存好,等病愈后再结算。5月底,李某的伤基本痊愈,便到旅行社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等2320.8元。旅行社却通知李某前往旅游投保的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1599元。李某认为,车祸发生在旅游期间,理应全额赔偿。他的要求是否合理?旅行社是否有责任?

分析

    如果李某所述情况属实,旅行社的处理方法不合理。虽然保险公司根据《旅游安全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条款,对李某在此次事故的医疗费实际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但消费者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等却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李某是在该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旅游途中遭遇车祸,旅行社应在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基础上进行全额赔偿,也就是除去保险公司赔偿的1599元,旅行社还应赔偿2320.8-1599=721.8元。

点评

    这起旅游投诉虽是在境外旅游途中遇车祸而引发的,但是游客是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境游的,因此,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究竟应由谁来进行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和省、市《旅游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由旅行社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进行先行赔偿后,旅行社再向保险公司和境外旅行社进行追偿。这家旅行社让游客自己前往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的做法显然不妥。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消费者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进行全额赔偿。

                                              分析人: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李军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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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wangyan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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