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办理身份证收费明确
http://www.csonline.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时15分 星辰在线

    本报讯 为方便我省在外从业人员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将从4月1日起,在湘籍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的部分省市和省内主要城市开展办理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服务工作,试行期一年。省物价局昨日对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服务费试行标准进行了明确。

    省物价局规定,在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时,要本着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强制收费。所收取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各服务点聘请人员、购置设备、网络租费、数据库平台建设和证件邮寄或传输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省外湘籍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的城市,经有关机关批准设立了办证服务点的,可按规定收取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费。省内开展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收费,目前仅限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试点。

    核定的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费标准为:省内长沙、株洲、湘潭三市每证15元,省外每证35元。此外,除二代居民身份证普证工本费外,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不得与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同时或重复收取。

    在同一城市市区内跨区和本市(县)内跨乡镇、街道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不得收取异地办证服务费。异地办证从申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在申请办证地点领取证件,逾期领不到证件的,服务费减半收取。

(稿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丛笑)
(编辑:王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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