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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根据《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以后,将过去因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而享受不同待遇政策与户口性质剥离,调整为根据户口登记地和是否承包责任田作为享受不同待遇政策的依据。这些待遇政策主要包括:计划生育、退伍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抚恤优待、土地承包等五个方面:
计划生育
凡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并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交纳了农业税并承担了农村公益事业劳务的居民,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享受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退伍兵安置
凡入伍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继续执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
凡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抚恤优待
凡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含牺牲、病故、义务兵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仍按相关政策执行当地农村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凡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上述人员,则按当地城镇抚恤补助标准执行。
土地承包
对迁入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尊重本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专家评说
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东贵:构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空间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可以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放宽人口流动限制,为公民自由迁徙创造政策环境;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加快城镇化进程,构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创新人口管理手段,实现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和人口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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