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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要建“节水型城市” 拖欠水费将负法律责任
http://www.csonline.com.cn 2008年05月04日 12时18分 星辰在线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长沙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了《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今天起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市民可以登录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查看完整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5月11日前反馈至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件地址为:cs-fzb517@tom。com。


  用水可能要“计划”


  今后,长沙的城市用水可能将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大型单位用水可能实施“定额”制度。
  修订后的《条例》第36条明确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核定各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对新增非居民用户,应根据用水定额、行业平均用水水平以及该单位发展需求,核定其用水计划。


  大型洗车场要循环用水


  《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从事车辆清洗、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提高水的利用率。月用水量超过500立方米的车辆清洗点,必须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新建住宅水表要出户


  恶意欠缴水费可能面临比交滞纳金更严重的后果。


  修改后的《条例》中明确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今后的新建住宅供水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应当达到结算水表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已建住宅也将逐步实行结算水表一户一表和水表出户。


本文内容提示:长沙;节水;拖欠;水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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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综合)
(作者:)
(编辑:丁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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